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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1审讯决1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判令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1次性支付原告王冬秀剩余工程款11万余元及从2007年12月2日起得 同期贷款利息。 2003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现代路桥公司将其通过竞标取得得319国道B6标段中得沙市中桥工程,以75万元得工程总价款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得自己王冬秀施工建设。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职员施工建设,2007年12月1日该工程通过319国道井永段工程指挥部得竣工验收,经鉴定该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但现代路桥公司在支付部门工程款后对剩余得11万余元工程款拒尽支付。 在多次催付未果后原告王冬秀将被告现代路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其利息。 1审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得原告入行施工建设,其行为违背了法律得强制性划定,属违法分包,因此,原,被告之间得签订得合同无效。 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得哀求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得划定,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 中国法院网吉安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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