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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有哪些来凤县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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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我国19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典第20条第3款中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特殊正当防卫。根据此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如、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情形。

侵害行为发生时,情况总是十分紧急,尤其是当一些正在进行的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更使人们处于特别的危急、恐慌之中,此时进行正当防卫,如果过分地要求人们把握好防卫的限度、时间等条件,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的正当防卫,意在鼓励公民积极同不法行为作斗争,这种情况下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一种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人作斗争的法律规范,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我们要多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人作斗争,弘扬社会正义。但是同时我们也要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不正当地利用正当防卫,比如防卫挑唆、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等。因此要对防卫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定。特殊防卫权是一种无过当防卫,其行使更应该要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实施,不得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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