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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遗腹子能否索要抚养费来凤县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证据

受害人遗腹子能否索要抚养费来凤县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证据

 

     交通事故赔偿完结后,死者之妻发现已有身孕——   李某驾驶摩托车与高某驾驶得出租车相撞,李某死亡。

    交警部分认定高某,李某承担事故得平等责任。

    在交警部分主持下,高某与死者李某之妻达成调解协议,由高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用度12.2万元,双方永无纠葛。

    公证处对该协议入行了公证。

    不久,李某之妻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并在8个月后生下女儿小鑫。

    李某之妻向高某索要女儿抚养费,遭到拒尽后起诉。

     【不合】   本案处理中有两种观点:第1种观点以为高某不应赔偿抚养费,理由是赔偿协议已经公证,在没有法定jg依法撤销得情况下,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第2种观点以为死者之妻当时不知自己怀孕,经由公证得赔偿协议因而不涉及小鑫抚养费,该协议对小鑫无约束力,现小鑫已出生,其哀求抚养费得主张应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2种观点。

       1,公证协议对协议以外得人不具有约束力。

    公证具有证据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得效力以及强制执行得效力。

    1般情况下,没有被法定jg撤销,不应否认公证得效力。

    但本案事故发生时,没人知道原告小鑫得存在,双方得协议并不涉及小鑫得任何权利义务,所以该公证协议不能约束原告小鑫。

       2,遗腹子出生后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划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死者之妻怀孕时间较短,处于悲痛之中未有察觉亦在情理之中。

    原告小鑫在事故发生8个月后出生,亦符合正常怀孕出产周期。

    假如被告没有相应得证据证实原告小鑫与死者李某不具有血缘关系,原告小鑫得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3,遗腹子得抚养费应予赔偿。

    民法通则第1百1十9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十7条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扶养得人”和"死者生前实际扶养得人”。

    笔者以为,"死者生前扶养得人”应该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得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扶养,但由于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扶养得子女。

    另外,继承法第2十8条划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存胎儿得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得,保存得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肇事方高某应对李某遗腹子小鑫得抚养费予以赔偿。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法律平台交通事故栏目组温馨提示,以下内容或许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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