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遗腹子能否索要抚养费来凤县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证据受害人遗腹子能否索要抚养费来凤县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证据
交通事故赔偿完结后,死者之妻发现已有身孕—— 李某驾驶摩托车与高某驾驶得出租车相撞,李某死亡。 交警部分认定高某,李某承担事故得平等责任。 在交警部分主持下,高某与死者李某之妻达成调解协议,由高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用度12.2万元,双方永无纠葛。 公证处对该协议入行了公证。 不久,李某之妻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并在8个月后生下女儿小鑫。 李某之妻向高某索要女儿抚养费,遭到拒尽后起诉。 【不合】 本案处理中有两种观点:第1种观点以为高某不应赔偿抚养费,理由是赔偿协议已经公证,在没有法定jg依法撤销得情况下,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第2种观点以为死者之妻当时不知自己怀孕,经由公证得赔偿协议因而不涉及小鑫抚养费,该协议对小鑫无约束力,现小鑫已出生,其哀求抚养费得主张应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2种观点。 1,公证协议对协议以外得人不具有约束力。 公证具有证据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得效力以及强制执行得效力。 1般情况下,没有被法定jg撤销,不应否认公证得效力。 但本案事故发生时,没人知道原告小鑫得存在,双方得协议并不涉及小鑫得任何权利义务,所以该公证协议不能约束原告小鑫。 2,遗腹子出生后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划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死者之妻怀孕时间较短,处于悲痛之中未有察觉亦在情理之中。 原告小鑫在事故发生8个月后出生,亦符合正常怀孕出产周期。 假如被告没有相应得证据证实原告小鑫与死者李某不具有血缘关系,原告小鑫得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3,遗腹子得抚养费应予赔偿。 民法通则第1百1十9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十7条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扶养得人”和"死者生前实际扶养得人”。 笔者以为,"死者生前扶养得人”应该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得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扶养,但由于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扶养得子女。 另外,继承法第2十8条划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存胎儿得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得,保存得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肇事方高某应对李某遗腹子小鑫得抚养费予以赔偿。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法律平台交通事故栏目组温馨提示,以下内容或许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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