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最新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最新规定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最新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 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 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 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这1条文,可知: 1、辩护律师持“3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 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 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准确惩罚犯罪。 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且立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 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缩短。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 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