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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的说法哪些不正确

法源的说法哪些不正确

 

下列有关法源的说法哪些不正确?(2005-1-54) 

A.大陆法系的主要法源是制定法 

B.英美法系的法源中没有成文宪法 

C.不同国家的法源之间不能进行移植

D.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一般先适用正式法源,然后适用非正式法源[答案]BC

[解析]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主要为制定法,但判例法在某些情况下也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如法国国家行政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瑞士联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认有拘束力。因此,选项A表述正确。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英美法系国家,有的国家如英国为不成文宪法制国家,而有的国家如美国为成文宪法制国家。因此,选项B错误。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在不同国家的法律间进行,也可能在不同法源间进行。选项C不正确。正式渊源是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可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之规范来源的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是制定法。对于正式渊源,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而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资料,如正义

标准、理性原则、政策、道德信念、乡规民约、社会思潮、习惯、社团规章、外国法、权威著作等。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一般先适用正式法源,然后适用非正式法源,故选项D正确。

[点睛之笔]正式渊源优先于非正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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