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1.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 [注意] 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其人大可以依法定权限采取一些适合本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注意]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也不包括人大常委会。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也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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