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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律师——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哪些保护规定

定兴律师——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哪些保护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什么保护规定 根据《女职工保护规定》第6条: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1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1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9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十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定时间的产假。 《4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十2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9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1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1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劳动法》第6十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法律对女性职工怀孕期间的保护性规定,相信大家阅读之后都能对这方面有所了解。如果对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权益还有问题的,欢迎来律师之家进行法律咨询,我们的合作律师会给您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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