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相关法条.《宪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根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一)正面界定 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信这种或信那种宗教的自由;信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过去信现在不信的自由等。 (二)反向界定 1.不得强制; 2.不得歧视。 (三)宪法规定宗教自由的目的 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其存在的条件尚未消失;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范畴,只能说服教育,不能强迫命令、粗暴压制;宗教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正确处理对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国际交往有重大意义。 (四)国家对于宗教活动的政策 1.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宗教团体必须坚持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3.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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