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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形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形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形 

  1、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形 

   被告人具有系列情形之1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1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释放: 

  (1)第1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2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1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3)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2、检察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1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3、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形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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