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四大题目交通肇事逃逸的四大题目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清节非常严峻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峻后果。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念头,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念头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这种念头是积极的心理流动。 固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需符正当律划定的情形。 从刑法理论来望,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划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1,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 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 120医护职员及时将伤者送去病院。 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 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时间。 对于这种情形,认定责任时应该从宽。 2,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 有人以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主动投案。 但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反了立法原意。 法律之所以划定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保护。 逃逸造成的最严峻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伤势严峻以致死亡。 所以这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当然的。 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对自首情节按照刑法减轻处罚也是应当的。 3,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 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 对于这种情况,显然要按照法律的划定,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 假如其结果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有关法律划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划定: 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划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平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峻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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